一、征收目的
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年久失修、墙体裂开,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居住和业务办公。当前综合服务楼所有单位已搬离,办公用房闲置,影响市容市貌的同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价值。居民多次联名请求征收拆除,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加快开发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的建议》专题反映群众诉求意见,本着“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原则,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增强经济辐射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问题,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对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办〔2019〕121号)
三、征收补偿范围
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四至范围为北至政府街、南至空地、西至空地、东至公园西路。
(一)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一栋。
(二)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一栋。
四、房屋征收主体、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期限: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5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房屋征收具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我县相关文件,委托中介评估机构作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中介机构对被征房屋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临时性安置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二)实物补偿:中介评估机构对被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按“先签先选”的原则选取安置房源(西吉人家安置房源),房屋价值差额按照“长退短补”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以货币形式结算。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临时性安置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三)国有资产处置。征收补偿公告发布后,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办公用房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民政局、残联妇联等单位配合财政局进行资产处置。
(四)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1.搬家补助费:搬迁费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偿80元,采取实物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2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1次搬家补助费。
2.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接受实物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偿60元,待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后停止补偿。临时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3.停业停产损失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
六、评估机构选定
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提供三家及以上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推选,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实施单位可以提供自治区二级及以上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补偿及时公示推选结果,再由实施单位进行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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