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性文件
索 引 号 640422001/2024-00030 发文时间 2024-07-05
发布机构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吉强镇人民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

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年久失修、墙体裂,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居住和业务办公当前综合服务楼所有单位已搬离,办公用房闲置,影响市容市貌的同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价值。居民多次联名请求征收拆除,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加快开发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的建议》专题反映群众诉求意见,本着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原则,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增强经济辐射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问题,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6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办〔2019121)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谋划,精准实施。根据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难易程度情况,合理确定征收补偿目标任务。

(二)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征收补偿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三)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征收补偿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补偿方案要严格履行征收程序,坚持依法征收,补偿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补偿范围

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四至范围为北至政府街、南至空地、西至空地、东至公园西路。

(一)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一栋。

(二)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一栋。

三、房屋征收主体、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期限:202475日—202495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房屋征收具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我县相关文件,委托中介评估机构作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中介机构对被征房屋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临时性安置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二)实物补偿中介评估机构对被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按先签先选的原则选取安置房源(西吉人家安置房源),房屋价值差额按照“长退短补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以货币形式结算。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临时性安置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国有资产处置。征收补偿公告发布后,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办公用房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民政局、残联、妇联等单位配合财政局进行资产处置。

五、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一)评估机构。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提供三家以上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推选,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实施单位可以提供自治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补偿及时公示推选结果,再由实施单位进行委托评估。

(二)产权认证。征收补偿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为准。

1.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被征收人对房屋或土地记载面积有异议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或者土地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上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收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奖励政策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对配合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按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奖励;超过签订期限且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不予奖励。

(四)残值处置被征收补偿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残值评估处置,被征收补偿房屋由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置。

)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1.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并作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决定的。

2.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私自扩建改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临时搭建物、彩钢房等)。

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1.家补助费:搬迁费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偿80元,采取实物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2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1家补助费

2.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接受实物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偿60元,待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后,停止补偿。临时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8月。

3.停业停产损失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

六、工作专班

为推动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工作专班如下:

组  长:魏廷峰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彦科      政府副县长

冯玉宝      政府副县长

成  员:于  霞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马存福      县委社会工作部长

杨秀玲      县妇联主席

陈丽霞      县残联理事长

冯建洲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马立鑫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学红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王钰珽      县司法局局长

王  剑      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麻志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玉德      县审计局局长

李绪卓      县吉强镇政府镇长

焦启明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兆鹏      县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王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收补偿事宜和日常事务。县委组织部、残联、妇联、民政局配合财政局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做好征收信访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为征收补偿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征收补偿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监督征收资金使用情况;为征收补偿工作提供财政政策支持;做好征收补偿资金评估预警,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牵头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征收补偿区域的社会治安稳定,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暴力冲突等突发事件。县司法局负责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征收补偿相关文件、方案、协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收集档案资料,做好征收补偿和拆迁等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被征收补偿房屋产权核对、证件收集及注销,做好征收补偿后土地管理,配合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审计局负责审查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核实征收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审查征收补偿的成本核算和费用支出。吉强镇政府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负责为征收补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依据。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征收补偿工作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统筹协调,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任务不完、机构不散、人员不撤”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抽调专人具体配合征收补偿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要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格局,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强化联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严格督促监督。建立征收补偿工作督查制度,政府督查室重点对征收补偿进度、成效进行督查。同时,要强化责任落实,紧抓“不落实的人”,专抠“不落实的事”,严问“不落实的责”,确保按期完成征收补偿任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一律不予安置补偿,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仅适用于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房屋征收,由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