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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6/2020-00004 发文时间 2020-01-1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司法局 西吉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证明事项的通知
西吉县司法局 西吉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73号)、《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宁司通〔2019〕48号)要求,清理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减轻基层负担,现就规范我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对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具证明事项清理清单(见附件)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对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二、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的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等原因确需新增或取消证明事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县民政局提出建议,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民政局审定后实施;未经审定,不得在清单之外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具各类证明。

三、加强证明事项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民政局将加强对清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成果落实、问题整改等进行跟踪监督。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doc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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