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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西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 发布机构: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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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16年第89号政府令)规定,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西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调整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二级单位、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 、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均需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制定主体的认定机构应做好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编号分别为西政规发〔20XXXX”“西政办规发〔20XXXX;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编号为XX规发〔20XXXX。多单位联合制发的,只标明主要制定单位文号,并由主要制定单位登记、编号、印发。

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依据。

三、清单所列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647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

1

西吉县人民政府

县司法局

2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司法局

3

西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综合办公室

4

西吉县教育体育局

办公室

5

西吉县科学技术

综合岗

6

西吉县工业信息化局

综合办公室

7

西吉县公安局

法制大队

8

西吉县民政局

办公室

9

西吉县司法局

法制工作室

10

西吉县财政局

综合办公室

11

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12

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综合办公室

13

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室

14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

15

西吉县水务局

办公室

16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综合办公室

17

西吉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综合办公室

18

西吉县文化旅游广电

办公室

19

西吉县卫生健康局

办公室

20

西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

21

西吉县应急管理

办公室

22

西吉县审计局

法规审理室

23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

办公室

24

西吉县统计局

综合岗

25

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室

26

西吉县医疗保障

综合管理岗

27

西吉县审批服务管理

综合办公室

28

西吉县吉强镇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29

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0

西吉县平峰镇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1

西吉县将台堡镇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2

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3

西吉县偏城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4

西吉县硝河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5

西吉县西滩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6

西吉县马莲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7

西吉县什字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8

西吉县火石寨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39

西吉县王民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0

西吉县兴平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1

西吉县白崖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2

西吉县震湖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3

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4

西吉县田坪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5

西吉县红耀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6

西吉县马建乡人民政府

综合办公室

47

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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