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4〕7号)文件相关要求,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六特”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我县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及农业农村厅购置补贴方案要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根据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兑付情况,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县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县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
二、实施范围及任务资金规模
2024年下达我县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2200万元,自治区补贴资金265万元。根据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方案要求,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再实行累加补贴,可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共同使用。实施范围覆盖全县19个乡镇。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其他农业机械等22大类44个小类110个品目(详见附件1)。
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
我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通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特参考宁夏补贴额一览表,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
2.补贴额测算比例。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六特”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生产急需,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方面,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可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 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 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额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我县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农机部门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按不超过我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在补贴资金使用上,县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四)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是否为西吉县本籍且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是否为西吉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如果是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核验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社保卡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社保卡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社保卡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五)机具核验。按照统一、集中原则,根据乡镇区域划分为不同片区,购机户集中至经销点,现场开展核验,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上视频预约核验。一是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本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二是对补贴金3000(含)以上的重点机具,全部核验;补贴金额3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三是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验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四是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六)审验公示。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七)兑付资金。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组织县级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财政补贴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向经销商及购机农户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
(八)组织抽查。机具核验和资金兑付结束后,应及时组人人员进行二次抽查,特别是对高风险类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见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关移交严处。
(九)资料整理。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对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十)核验要求。核验时,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核验人员须有两人以上核验人员,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电话及视频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请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如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十一)违规处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规定,购机者、经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以下措施处理:
1.对较轻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2.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或授权事发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暂停违规产销企业的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3.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七、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现成立西吉县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 戴华盛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高 强 西吉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学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摆志强 西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 郭永春 西吉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杨泉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室主任
李多伟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室主任
张 伟 西吉县财政局农财股干部
王国元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主任
薛振彦 西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支部书记
李小平 西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干部
刘 成 西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干部
马慧梅 西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干部
主要负责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督导检查和资金兑付等。
(二)加强业务学习。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召开廉政警示教育会议,切实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严格规范流程。按购机补贴要点,系统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审验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告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机具核验抽验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跟踪处理,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954-3012739,县财政局:0954-3012539,县农机中心政策咨询电话:0954-3012898,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4-3611968。
附件:1.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4年度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