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县水资源总量短缺、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取用水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全县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用水权。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违规打井行为。除应急供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地下水监测勘探取水外,全县境内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井。增设监测、勘探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在施工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农业灌区保灌范围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有序进行关停。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改变取水用途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许可载明事项。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用水权人限期安装。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不得拆卸、破坏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更改管线规避计量。违者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其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五、严禁无序取用水行为。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下达用水计划。违者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严禁无偿取用水行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按规定税额标准加3倍计征水资源税。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西吉县境内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54-3012394;0954-3012641。
西吉县水务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