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的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16号)《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7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交规发〔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下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下达用于支持我县的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职责共同管理,并严格落实奖补资金的拨付、审核、管理、发放等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奖补资金拨付和管理,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县交通运输局,并会同交通运输局做好奖补资金发放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行业日常管理,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和营运车辆的监督检查,负责奖补资金审核、发放,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修订完善,并制定每年度本辖区奖补资金发放文件。
(三)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企业是车辆管理档案录入和奖补资金数据申报、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奖补资金资料申报、审核、发放、公示、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上报上一月享受奖补资金客运车辆的营运情况及动态监控轨迹截图。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要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部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宁交办发〔2023〕30号)要求,紧盯车辆营运服务和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自评。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本地区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抄报县财政局。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通过对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进行自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主要通过对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车司机,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七条 “十四五”期内的涨价补贴按照自治区统筹分配的具体指标使用。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具体用于弥补农村客运运营缺口(含农村客运班线运营、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等项目)、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含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城市公交延伸补助、农村客运新能源车辆推广、农村水路客运发展、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农村交通物流发展等项目)。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具体用于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购置奖补、充电设施站点维护建设、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以及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充电设施站点维护建设等。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为享受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的客运企业。
第九条 申报主体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巡游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
(三)车辆登记证书;
(四)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五)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六)道路运输证;
(七)客运车辆每日动态监控轨迹图;
(八)其他材料(车辆新增、更新、停歇业、车辆事故维修、承运人责任险等)。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按班线车辆营运天数、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核发。具体分运营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一)运营补贴部分(亦为初次补贴部分),按运营天数核发。计算公式:逐车初次补贴资金数=逐项等级天数×客车座位数×标准金额/日/座。其中:
1.运营等级天数:根据班线车辆实际运营天数分六个等级核算补贴数。全年运营天数100天(包含100天)以下,按实际营运天数发放;全年运营天数满101天不足140天,按140天核算补贴;全年运营天数满141天不足185天,按185天核算补贴;全年运营天数满186天不足240天,按240天核算补贴;全年运营天数满241不足300天,按300天核算补贴;301天以上,按365天核算补贴。
2.客车座位数:为车辆登记证上核定的载客座位数。
3.标准金额:为资金核拨文件中明确的补贴金额。
(二)奖励资金部分(亦为二次补贴部分),按各企业服务质量等级核发。初次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由交通运输局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以奖金的形式对经营者进行二次补贴,重点支持客运企业开展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险投入、应急演练、农村客运新能源车的购置等。初次补贴后无剩余资金的不再给予奖励。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1.计算公式:企业奖励资金数=(企业应发补贴资金数-企业初次补贴资金数)×考核等级对应奖励比值。
2.奖励比值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确定四个等级的对应奖励比值。考核为B级的,不享受本年度奖励;考核为A级的,按70%奖励;考核为AA级的,按85%奖励;考核为AAA级的,按100%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按月核发,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之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运营奖励部分(亦为初次奖励部分):连续15天未营运的,扣除本月奖励资金,每月运营20天以上按整月核发。 计算公式:逐车初次补贴资金数=逐车等级天数/365×标准金额/车。
(二)奖励资金部分(亦为二次奖励部分):初次奖励后的剩余部分,由交通运输局结合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以奖金的形式对企业进行二次奖励,重点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安全运营等方面。初次奖励后无剩余资金的不再给予奖励。计算公式:逐车奖励资金数=(逐车应发奖励资金数-逐车初次奖励资金数)×考核等级赋值。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第十条第二项第二款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新能源营运车辆购置补贴的车辆,除了满足购置年份为上一年度条件外,巡游出租车还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条件。
购置新能源营运车辆,只享受一次购置补助。转买新能源营运车辆,不再享受购置补助政策。
享受新能源营运车辆购置补助的车辆,若需转户籍至外省,须退回已享受的购置补助资金后方可转户。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
(一)申报。每年3月1日前完成资料申报。客运企业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申报资料的复核和上报工作,复核资料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县交通运输局。
(二)审核。县交通运输局对各客运企业申报、发放奖补资金的资料全面审核,对抽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客运企业并督促落实整改,整改后重新上报,营运数据抽查和整改落实要建立台账资料,以便查阅。县交通运输局将审核后的奖补资金申报、发放资料在相关场所、政府相关网站或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发放。自治区财政下达奖补资金文件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奖补资金发放方案,征求客运企业意见,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审议后,在相关场所、政府相关网站或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
各项公示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经初次补贴和二次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当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上缴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后,奖补资金未发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