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
帮助大家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风险,提升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情回顾 精心编织的“报复”陷阱
2013年9月,被告人程某注册成立某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依法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然而,程某(任总经理)伙同王某(任副总经理兼风控负责人)以公司为平台,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道路。
第一步 高息诱惑
公司成立后,程某组织员工“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许以每月1%至1.5%的高额利息回报。两年时间共向61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第二步 掩人耳目
为掩盖非法吸收存款的本质,公司让投资人与指定员工签订所谓“共同理财协议”,将资金汇总到公司控制的员工个人账户,再以员工名义将款项借出,公司从中收取中介费。
第三步 骗局升级
2015年底,因大量借款人未偿还出借的资金,公司资金链断裂,已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无法开展借贷业务。此后,程某等人非但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决定篡改借款合同日期,把旧合同日期伪造成2016年之后的“新合同”,骗取投资人相信公司借贷业务依然红火,从而继续吸收资金,用后吸收的资金偿还此前所欠投资人的本息,拆东墙补西墙,直至无以为继。
经审计,2013年9月至2020年4月,该公司累计吸收存款共计7.07亿余元。最终给453名投资人造成高达1.09亿余元的惨重损失。许多人辛苦积攒的养老钱、血汗钱血本无归。
法律严惩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在2015年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后,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通过欺诈手段继续集资,“借新还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高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责令被告人程某、王某继续退赔453名受害人总计1.09亿余元的损失。
以案释法 认清本质,远离陷阱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暴露出此类犯罪的惯用伎俩和巨大危害:
“高额利息”是核心诱饵: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追求高回报的心理,许诺远超正常水平的利息,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显著的标志。
“正规包装”是常用外衣:注册看似正规的公司,打着“信息咨询”、“理财服务”等旗号,甚至伪造合同、篡改日期,极具迷惑性。务必看清经营范围和实质业务!
“社会公众”是受骗对象:通过亲友介绍、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而非特定对象。凡是公开向陌生人拉“投资”的,都要高度警惕!
“借新还旧”是必然结局:非法集资没有可持续的真实盈利支撑,最终必然走向资金链断裂。后期往往通过“庞氏骗局”维持,崩盘只是时间问题。
“损失惨重”是最终结果:一旦案发,资金往往已被挥霍或转移,追赃挽损极其困难,受害人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法官提醒 安全理财,守住根本
树立正确理财观:收益与风险永远并存。承诺“保本高息”的,几乎都是骗局!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投资项目务必保持高度警惕。
看清本质莫轻信:不要被华丽的公司门面、热情的推销人员或“熟人”介绍所迷惑。看清资金的真实去向和盈利模式。
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交给他人代办投资理财业务。
积极举报线索:如发现身边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高息固然诱惑,安全才是根本!
让我们从这一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
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陷阱,
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幸福生活!
来源:宁夏防非打非办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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