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5-00104 | 发文时间 | 2025-12-30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一) | ||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木草人茶餐厅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9月1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木草人茶餐厅加工的自制点心(糕点)(加工日期:2025年09月1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自制点心(糕点)(加工日期:2025年09月12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自制点心(糕点)(加工日期:2025年09月12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系当事人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前提下,购进含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的食品原料,且使用该原料加工的糕点检出上述成分系原料带入,排除当事人的主观故意造成。2025年10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故无需召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