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5-00102 | 发文时间 | 2025-12-15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 | ||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家美苑超市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09月0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家美苑超市经营的伊香大麻花(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09月06日的伊香大麻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伊香大麻花(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6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系生产环节造成,当事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2025年10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较长已被顾客食用,未能召回。
二、宁夏伊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09月0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家美苑超市经营的伊香大麻花(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因西吉县家美苑超市销售的伊香大麻花(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6日)的生产供货商为宁夏伊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属我局管辖,故由我局进行核查。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09月06日的伊香大麻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6000元整;罚没款共计61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伊香大麻花(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6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系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生产要求操作造成的。2025年10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较长且已过食品保质期,未能召回。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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