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5-00087 发文时间 2025-10-1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2025073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第八小学学生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3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Z2025-07-0489内容显示:2025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西吉县第八小学学生食堂使用的餐盘(自消毒餐具)(消毒日期20257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吉县第八小学学生食堂进行核查,未发现消毒日期为2025-07-02的小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当事人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用清水冲洗餐盘的时间较短,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成分冲洗不干净,被抽检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2025年8月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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