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5-00085 | 发文时间 | 2025-10-17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七) | ||
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8家食品经营单位8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刘云蔬菜水果粮油超市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6月2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刘云蔬菜水果粮油超市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2日的胡萝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胡萝卜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07月30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二、西吉县蔬菜市场永福蔬菜水果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Z2025-06-0827)内容显示:2025年6月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蔬菜市场永福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20日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20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的经营者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07月3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三、西吉县好的超市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06月2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好的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06月2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0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20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的经营者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7月3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西吉县佳缘蔬菜水果批发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6月2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佳缘蔬菜水果批发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06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7月2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五、西吉县何玉海蔬菜水果超市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Z2025-06-0557)内容显示:2025年6月2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何玉海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06-17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教育,决定对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07月3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六、西吉县小崔蔬菜水果超市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Z2025-06-0591)内容显示:2025年06月2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小崔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06-21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0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21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7月2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七、西吉县小五果蔬批发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6月2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小五果蔬批发部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8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8月0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八、西吉县小袁蔬菜批发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6月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小袁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06月2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1日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且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年8月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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