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22022/2025-00055 发文时间 2025-08-11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2025年6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武武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伊惠调料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的粉条(标称生产者为西吉县武武粉条加工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12-06的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3.处货值金额23804倍的罚款,计9520元;罚没款总计119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由于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过量造成的。2025年6月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二、西吉县伊惠调料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5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伊惠调料店经营的粉条(生产日期2024-12-0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12-06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整。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共计9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但其在购进上述粉条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存在经营环节管理漏洞。2025年6月20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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