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22022/2025-00053 发文时间 2025-07-30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2025年5月14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兴隆天天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51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202570167内容显示:2025年4月10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西吉县兴隆天天超市经营的枸杞购进日期2025-03-13)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313枸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枸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枸杞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519日,当事人在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西吉县义凤蕙香茗茶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202570144内容显示:2025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西吉县义凤蕙香茗茶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8日的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8日枸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枸杞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但其在购进上述枸杞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存在经营环节管理漏洞。2025521日,当事人在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西吉县哈呀干果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202570170内容显示:2025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西吉县哈呀干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的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枸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枸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枸杞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521日,当事人在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四、西吉县品味名酒茶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202570137内容显示:2025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西吉县品味名酒茶城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的11-120粒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枸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枸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枸杞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晒干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5527日,当事人在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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