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5-00028 | 发文时间 | 2025-02-2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
2024年12月0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福鑫蔬菜蔬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0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CLJ02202419045)内容显示:2024年11月0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福鑫蔬菜蔬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11-04的芹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11-04的芹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芹菜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芹菜中检测出农药残留噻虫胺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2024年12月0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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