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5-00020 | 发文时间 | 2025-01-2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
2024年10月23日、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9日、12月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8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兴隆家佳果蔬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CLJ02202418025内容显示:2024年10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兴隆家佳果蔬批发部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10-17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10-17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罚款20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罚款300元。共计罚没款3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姜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生姜中检测出农药残留噻虫胺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2024年11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西吉县东东蔬菜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5日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东东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09-09的鲜粉条、2024-09-02的粉条(标称生产者分别为西吉县伊家营食品加工厂、西吉县哈利买粉条加工厂)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9-09的鲜粉条、2024-09-02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元;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4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7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鲜粉条不合格是生产过程中搅拌机搅拌不均匀,粉条是操作人员在添加明矾时未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使用。2024年11月20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西吉县俊祥三粉经销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粉条(生产日期2024-09-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9-11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3.处货值金额2880元4倍的罚款,计11520元。共计罚没款144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2024年11月2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四、西吉县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4日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9-11的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9-11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1元;2.处以50000元10%的罚款,计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1元;3.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31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粉条生产时,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2024年11月20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五、西吉县苏林峰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10月2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苏林峰百货超市的芒果(购进日期2024-10-17)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4-10-17的芒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30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由于芒果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芒果中检测出农药残留戊唑醇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2024年11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六、西吉县杨继云粉条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ZC-2024-1726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毛虎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9-11的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4-09-11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300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10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2024年11月26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七、西吉县李义明肉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CLJ02202418437内容显示:2024年10月2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李义明肉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10-26的生猪肉(里脊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10-26的生猪肉(里脊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73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7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其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发生。2024年12月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八、西吉县古清明牛羊肉店经营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黄鸡肉(生)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CLJ02202418437内容显示:2024年10月2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李义明肉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10-26的生猪肉(里脊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10-26的生猪肉(里脊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60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600元。合计罚没款6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其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发生。2024年12月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九、西吉县将台乡单家集牛羊肉直销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CLJ02202418286内容显示:2024年10月26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将台乡单家集牛羊肉直销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10-25的三黄肉母鸡(生鸡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10-25的三黄肉母鸡(生鸡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总计1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由于鸡肉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鸡肉中检测出兽药残留多西环素项目超标的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的,但当事人的经营者在购进该批次鸡肉时未查验进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销售者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鸡肉。2024年11月2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十、西吉县肖雄强蔬菜水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苹果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9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果兰农夫果蔬超市经营的苹果芒(芒果)(购进日期2024-09-22)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4-09-22的苹果芒(芒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苹果芒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95元;3.罚款500元。罚没款共计515.95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95元;3.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15.9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苹果芒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苹果芒中检测出农药残留戊唑醇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苹果芒。2024年10月2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十一、西吉县伊家营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东东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9-09的鲜粉条(标称生产者西吉县伊家营食品加工厂)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9-09的鲜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处罚款1600元。共计罚没款174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鲜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明矾的过程中和面机搅拌不均匀造成的。2024年11月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十二、西吉县哈力买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吉县东东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9-02的粉条(标称生产者西吉县哈力买粉条加工厂)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9-02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责令停产停业;3.没收生产工具一套,没收产品标签及包装袋;
4.吊销登记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2024年11月2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十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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