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4-00197 | 发文时间 | 2024-12-12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五) |
2024年10月17日、10月23日、10月2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6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顺发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CLJ02202415140)内容显示:2024年09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顺发蔬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9-22(实际购进日期2024-09-20)的山药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09-22(实际购进日期2024-09-20)的山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山药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山药中检测出农药残留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2024年10月17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西吉县平娃烧烤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09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平娃烧烤店使用的酸汤面小碗(消毒日期2024-09-18)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消毒日期2024-09-18的酸汤面小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导致当事人使用的酸汤面小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在餐具的清洗过程中,洗洁精未冲洗干净,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0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西吉县亿家香凉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09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亿家香凉皮店使用的麻辣烫小碗(消毒日期2024-09-18)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消毒日期2024-09-18的麻辣烫小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导致当事人使用的麻辣烫小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在餐具的清洗过程中,未多次冲洗致使碗上残留的洗洁精没有冲洗干净,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0月17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四、西吉县启橙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CLJ02202415342内容显示:2024年09月2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启橙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食堂消毒日期为2024-09-24的小碗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消毒日期2024-09-24的小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导致当事人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洗碗工作人员在放洗洁精时,没有按照比例加入,而是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添加,加上有时候清水冲洗时间短,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0月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五、西吉县果兰农夫果蔬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09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果兰农夫果蔬超市经营的苹果芒(芒果)(购进日期2024-09-22)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4-09-22的苹果芒(芒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苹果芒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苹果芒中检测出农药残留戊唑醇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苹果芒。2024年10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六、西吉县龙军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09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吉县龙军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09-21)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4-09-21的生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姜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生姜中检测出农药残留噻虫胺项目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2024年10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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