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4-00143 发文时间 2024-10-18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三)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三)


2024年090909月12日、09月18日09月2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检测)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哈力买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0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GJ2024-08-2150内容显示:2024年0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贺兰县新贸市场小贾蔬菜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3-23的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3-23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3.处货值金额4000元4.4倍的罚款,计17600元

罚没款216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粉条中明矾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导致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2024年09月0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西吉县鸿菊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12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Y2024027192F内容显示:2024年0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西吉县鸿菊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8-01的什字纯正胡麻油进行食品风险检测抽检,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实测值超过参考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9月12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8-01的什字纯正胡麻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什字纯正胡麻油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实测值超过参考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并不知情。2024年09月12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西吉县小冯油坊未履行建立批发记录台账义务生产经营食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1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Y2024027192F内容显示:2024年08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西吉县鸿菊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8-01的什字纯正胡麻油(标称生产者:西吉县小冯油坊)进行食品风险检测抽检,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实测值超过参考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9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8-01的什字纯正胡麻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未履行建立批发记录台账义务生产经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四)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什字纯正胡麻油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实测值超过参考值,原因是当事人把生产出的成品油从沉淀油罐抽到存放销售油罐时使用的硅胶管子。2024年09月1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四、西吉县华英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胡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2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Y2024027747F内容显示:2024年0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红寺堡区国旺调料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9-11的胡麻油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实测值超过参考值,检测结果发现异常,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该批次胡麻油的标称生产者为西吉县华英工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9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9-11的胡麻油。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少,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建议对西吉县华英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胡麻油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胡麻油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原因是酸性的食用油长期存放于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包装材料中,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从包装材料中分解出来,导致胡麻油中检测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当事人在购进包装材料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包装材料中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并不知情。2024年09月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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