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4-00117 | 发文时间 | 2024-08-22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二) |
2024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王山虎茶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7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470439内容显示:2024年06月0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西吉县王山虎茶行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3-10的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7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03-10的枸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办理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枸杞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4年07月1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西吉县马老四茶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7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470402内容显示:2024年06月08日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西吉县马老四茶行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2-15的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7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02-15的枸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枸杞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经营者对此情况并不知晓。2024年07月1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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