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时间:2024-03-27

来源:西吉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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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有效保障城乡供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城乡供水”示范省(区)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及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21年我县实施了西吉县“互联网+城乡供水”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主体为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5月20日,县水务局与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吉县“互联网+城乡供水”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县城和农村供水实现了“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保障城乡供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供水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务局制定了《西吉县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202310月,县水务局以《关于<西吉县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向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20231128日,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水务局法律顾问)对我局起草的《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无违反上位法及违规设置行政强制的情形。

2023121日,政府副县长冯玉宝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负责同志及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讨。

按照相关部门、各乡镇及专题会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4年3月22日,县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41条,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共6条。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供水工程的解释,监管各方的责任,办法使用范围,水源开发、计划用水、节水用水,保障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规划与建设,共6条。农村和城镇供水规划与建设主体,相关部门的职责,水资源配置、应急水源建设,建设用地保障,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自来水入户,工程验收及移交。

(三)供水管理,共6条。县城和农村供水工程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供水单位具备条件、遵守的规定,用水户入户及维修有偿服务,供水水质检测,供水工程维修时限,运行电价及有关税费。

(四)用水管理,共7条。供水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调整,差额补贴,线上线下管理服务,供用水合同签订,智能水表及磁卡水表收费,用水户规定。

(五)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共8条。水源保护、警示标志,自备水源取水许可,输配水管道及供水工程构筑物、泵站等保护范围,供水设施毁坏赔偿,供水管网保护,配水管道开户取水,“互联网+城乡供水”管理服务平台网络安全。

(六)监督管理,共5条。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绩效考核,兑现政府补贴、成本监审,水质抽检,落实运行监督管理经费,“互联网+城乡供水”管理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监督。

(七)法律责任,共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处理。

(八)附则,共1条。明确试行日期,废止原《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三、其他说明事项

西吉县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自西吉县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提请审议事项

建议《办法》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附件:《西吉县城乡供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西吉县水务局

20243月22日



西吉县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供水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供水工程,是指宁夏中南部西吉县受水区连通及配水工程和县域内为解决城乡供水而建设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西吉县人民政府履行城乡供水主体责任。西吉县水务局具体履行农村供水监督管理责任,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履行县城供水监督管理责任,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西吉县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城乡供水单位。

第四条  从事城乡供水工作和使用城乡供水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乡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乡供水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水务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工作职责编制农村及县城供水工程提升改造规划,县水务局重点负责农村片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负责县城片区。县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做好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和保障能力。

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泾河水、黄河水、本地水资源,全面保障城乡供水水资源配置。

立足本地水资源分布特点,分片区、分区域建立应急备用水源。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并简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土地供应。

第十条  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一般由用水户自行筹资,原则上由供水单位统一组织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供水单位每季度依据市场价格向社会公布自来水入户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单价,县水务局负责单价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也可以由供水单位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用水户自行组织建设。

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区、市、县相关规程进行验收。

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运行管理权移交供水单位。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特许经营方式确定供水单位后,在特许经营期内,县城及农村供水存量项目及新建项目资产所有权属西吉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做好资产所有权相关工作,供水单位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权。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四)定期检测、养护和维修工程;

(五)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工程大修费、折旧费计提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用水户入户供水设施需要维修时,供水单位可以提供维修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材料费按照成本收取,服务工时费按市场价格计收,土建工程(土方开挖、回填、砼等)由用水户自行解决,也可由用水户与供水单位协商定价,由供水单位统一施工。供水单位应建立入户工程维修指导价制度,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价审核和监督工作。

供水单位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定期向县水务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一般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连续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八条  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电价,执行自治区多级扬水提灌电价或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政策。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中涉及有关水资源税等税费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分类计价。

城乡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照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城乡供水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依照供水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完成咨询、审查、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实际供水量进行定价,达不到供水成本时,县人民政府对供水单位实行差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宁夏“互联网+城乡供水”管理服务平台,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点、供水热线等,方便用水户办理新增、报停、维修、缴费等业务,并对供水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智能远传水表,网络信号未覆盖的用水户,暂时安装磁卡式或机械式水表,待网络信号覆盖后,更换智能远传水表。智能远传水表和磁卡式水表实行预缴水费制度,确保水表通水正常。机械式水表实行抄表收费。使用统一免税票据,开票到户。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保证预缴水费额度充足或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将饮用水用于灌溉等;

(四)不得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五)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六)变更户名、用途或者停止用水时,及时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管理水表(含水表)到水龙头之间的入户设施,做好防冻、防淹没、防漏水、防爆管等工作。

第五章  水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县域内城乡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合理的工程保护措施,并依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供水工程覆盖区域,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厂矿企业和单位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采取防护水源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供水工程的输配水管道两侧各2米范围内、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沟)、取土、堆填(渣)、碾压、爆破、打桩、顶进作业和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城乡供水工程的活动。

在城乡供水工程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损坏城乡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城乡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因主体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乡供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水务局(农村片区)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片区)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各类涉及土方开挖、地下建筑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需要在配水管道开户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开户供水,开户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城乡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减少、水质污染引起的供水安全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城乡供水安全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宁夏“互联网+城乡供水”管理服务平台本县范围内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针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完善,确保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报告及整改情况上报县水务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第三十三条确保我县城乡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突发事故、应急抢险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并在必要时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城乡供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城乡供水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日常监督检查即随机性检查,由县水务局针对农村供水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县城供水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过“问题清单”方式移交供水单位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水务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度绩效考核依照《西吉县“互联网+城乡供水”特许经营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23〕31号文件印发)对供水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考核完成后,由县水务局编写绩效考核工作报告,经西吉县“互联网+城乡供水”特许经营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下发供水单位整改落实考核发现问题。供水单位应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形成整改工作报告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补贴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制度,依照绩效考核结果及年度成本监审报告兑现年度补贴。

第三十六条  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城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企业定期不定期对城乡供水水质进行抽查,第三方企业对检测结果负责,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同时开展城乡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部门预算中列入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应对宁夏“互联网+城乡供水”管理服务平台本县范围内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网络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水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水毁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西政办规发〔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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