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0/2025-00029 | 发文时间 | 2025-03-2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吉县城中村安家河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
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中村安家河片区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西吉县城中村安家河片区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名称:西吉县城中村安家河片区
二、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范围:安家河片区周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涉及住户25户。四至范围:北至幸福路、南至滨河路、西至靖善路、东至在建道路。
六、征收期限:2025年3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西吉县城中村安家河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25〕6号)执行。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认定为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并作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决定的。
2.在原有宅基地上,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批准,私自扩建改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临时搭建物、彩钢房等。
3.公告发布后,非法圈占土地、突击抢建强建的。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搬离后将房屋移交至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西吉县城中村安家河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电话: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954-301276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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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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