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24-00006 | 发文时间 | 2023-12-26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吉县2023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项目 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西吉县2023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转用征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吉县2023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3〕336号)。
二、征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吉强镇上堡村,征收集体土地3.3466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西政发〔2021〕24号)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由吉强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至被征地单位(个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已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由吉强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上堡村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吉强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实施该宗用地征收土地工作,足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费用。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3.涉及公告中地块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4.征收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5.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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