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惠民扶持政策全解读 || 民政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来源:西吉县融媒体中心 发表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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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补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由原纳入低保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为低保范围内的下列两类群体:

1)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

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计算补助资金。

四、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结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行政给付情况,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民政部门复核。县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

五、组织入住机构。县民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结合老年人个人意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等低保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成员宜安排同一养老机构。组织救助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对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划扣、三方监管等)等进行书面明确。

六、发放补助资金。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资金的决定。补助资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同级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宁夏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于次月按月发放至其本人账户。

七、实施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要定期核查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失能等级、入住适应性、领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入住机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停发补助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救助对象,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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