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凡持有宁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农村6120元/人/年;城市690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规定的,经审核确认,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城乡低保申请资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申报表》《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银行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成员务工收入证明及种养殖情况、残疾人证、医疗费用支出结算发票、学生学杂费及住宿费缴费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书等佐证资料。
三、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以居住证登记地为准)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填写《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申报表》、《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提供收入及刚性支出等相关资料——乡(镇)受理——入户调查——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核对——乡镇初审公示——民主评议(公示有异议,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组织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民主评议通过的进入下一流程;认定或评议不通过终止办理流程)——乡镇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县民政局次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城乡低保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A类690元/人/月、B类580元/人/月、C类470元/人/月;
农村低保:A类510元/人/月,B类430元/人/月,C类350元/人/月。
五、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状况、常住地址、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状况或常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在1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1次,便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如本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如实告知乡镇人民政府,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需退回违规领取救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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