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一、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从目前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逐步放宽,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从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逐步放宽至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政策名称:电力直接交易
申报主体:电力用户
基本条件: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发电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经济企业,内部核算的用户、公用发电企业需取得法人单位授权。
(一)用户准入条件:1.优先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根据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扩大到一定规模以上的35KV用户,云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电压等级可放宽至10千伏及以上。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未被国家或自治区列入产业淘汰类的企业。4.环保排放达标,能耗不高于自治区限定标准。5.无长期拖欠电费,无恶意违反交易规则等不良信用记录。6.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运行良好。7.依法取得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可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建设审批程序。2.机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3.能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指标。4.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电机组。5.按规定承担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三)新增用户申报程序: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增电力用户自愿申请,各市工信局、宁东经发局初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终审合格公布后到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电力直接交易入市手续。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每年11月发布)——企业自愿申报(15天)——各市工信、环保部门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终审确定交易名单并公布(15天)
证明材料:环保、电力需求侧管理、供电公司报装、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准许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
支持额度:由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交易电量和价格确定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电力运行处
承办人员:马彩霞
联系电话:0951-6038959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二、降低新增负荷投产初期成本
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对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落地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和新增企业的需要,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将公共配电网络建设至企业厂区地界。
第一类
政策名称: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
申报主体: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
基本条件:1.用电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用户。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未被国家或自治区列入产业淘汰类的企业。4.环保排放达标,能耗不高于自治区限定标准。5.无长期拖欠电费,无恶意违反交易规则等不良信用记录。6.申报项目必须是已投产项目。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年初发布)——各市工信局征集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并反馈至自治区物价局(30天)——自治区物价局确认并向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下发执行企业名单——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最终执行
证明材料: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供用电合同、报装业务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
支持额度:按实际用电量减免,不限额度
主管部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运行处
承办人员:马 磊
联系电话:0951-6038555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建设公共配电网络
申报主体: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及用电企业
支持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用电项目
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备;2.申报项目处于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3.申报项目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4.用电企业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落实。
申报流程:园区管委会提出园区供电需求——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园区规划编制公用电网建设规划(30天)——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批复(10天)——用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园区电网规划研究提出供电方案并答复用户(15—30天)——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开展相关供电工程前期及建设工作。
证明材料:园区规划、企业入驻清册及用电负荷;用电企业一般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用电申请表等。
支持方式:电网企业出资建设企业厂区地界(红线)以外的公共配电网络
支持额度:企业厂区地界(红线)以外的公共配电网络建设全额投资
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承办处室: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发展部、营销部
承办人员:杨文华、路洁
联系电话:0951-4914617、4913323
监督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西北能源监管局
监督电话:0951-5044601、4961295
三、对诚信用电企业实行电费旬末结清制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政策名称:电费旬末结清
申报主体:用电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制造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节能降耗、工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领域
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2.申报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良好;3.申报企业近3年内无电费逾期交纳记录;4.申报企业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5.所属自备电厂按规定交纳系统备容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
申报流程: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向用电企业下发通知(年初下发)——各用电企业书面提交申报材料(15天)——各市供电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签订电费结算协议(10天)——报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备案(2天)—次月每旬开展电费结算
证明材料:企业申报用电户号,并提交上年度电费进账单据的复印件
支持方式:对诚信用电企业电费实行每旬末结清
支持额度:每月分三次,每旬末抄表后结清当旬电费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实施主体: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承办处室:营销部
承办人员:路 洁
联系电话:0951-4913323
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监督电话:0951-6038959
四、推进售电侧改革
加快推进售电公司准入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成立园区售电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第一类
政策名称:售电公司准入
申报主体:售电公司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成立园区售电公司,支持发电公司及其它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支持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基本条件:
(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 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 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 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申报流程:“一注册”: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一公示”: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等相关资料。
支持方式:允许进入电力市场从事市场化售电服务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电力运行处
承办人员:马彦文
联系电话:0951-6038959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申报主体: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支持领域: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
基本条件:列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
申报流程: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申报材料: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
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处室:能源产业发展处
承办人员:王昀怡
联系电话:0951-5044601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837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
注: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请拨打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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