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7/2022-00483 | 发文时间 | 2022-09-19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财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题,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并保障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政银担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8号)《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金)发〔2020〕428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将<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期进行延期的通知》(宁财(金)发〔2021〕354号)及《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的通知》(西财指标〔2022〕1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西吉县登记注册并从 事生产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西吉县局财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的通知》(宁财(金)指标〔2022〕318号)《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的通知》(西财指标〔2022〕150号)文件精神设立,专项用于西吉县民生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给予代偿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西吉县民生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内控制度健全,已正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二)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三)有能够履行担保责任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安排。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代偿分担业务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国家融担基金确认的扶持对象。
(二) 国家融担基金三级风险分担业务模式中,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国家融担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以下简称“总对总”业务) 中,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为1%/年。
(三)申报代偿分担的业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金融担保基金、再担保集团风险分担的业务要求。
第三章 代偿补偿规则
第七条 代偿补偿应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风险补偿资金只对符合国家融担基金确定的业务提供代偿补偿。
(二)代偿补偿资金金额具体为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再担保集团责任分担后剩余额度。
(三)当分担资金净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70%时,暂停代偿分担业务。
第四章 申报及备案
第八条 担保公司应按照再担保集团相关规定履行符合条件的出保业务备案手续,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 补偿及追偿
第九条 根据发生代偿担保业务,经再担保集团审核,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业务的,先由担保公司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待再担保集团代偿分担资金实际到位后,担保公司报请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约定比例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拨代偿分担资金。
第十条 代偿分担的业务,后续实现追偿的部分,扣除追偿费用后,担保公司应在实现追偿的1个月内,以货币形式,按照各方分担比例原路返还,即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再担保集团分担的部分返还至再担保集团,由西吉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部分返还至西吉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十一条 对于代偿分担的业务,担保公司依法确认损失后,向再担保集团提交损失核销申请,经再担保集团审核后,担保公司提交西吉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融担基金确认核销损失的业务,由担保公司按照所分担的额度从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核销。
第七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以安全性为主。闲置资金 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代偿分担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西吉县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西吉县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西吉县财政局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对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业务为2022年9月20日后新增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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