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7/2022-00225 发文时间 2022-06-24
发布机构 西吉县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西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参照《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国资发〔2014〕61号)《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国资发〔2019〕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统一进入西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交易管理的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产权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以股权为对象进行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包括: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东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以及以县属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为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转让等。

   (二)企业资产

    1.县属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包括生产设备、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以及作为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等;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转让;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含委托管理、承包经营等面向社会寻找经营人);

     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租赁,包括生产设备、房地产、机械设备等;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进场交易的其他情形。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应积极引导前款所述的转让行为进场交易,保障国有出资人权益。

第七条  企业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资产作价出资行为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

    产权交易所应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市场功能,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产权交易所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交易程序

  

    县属国有企业应就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账面净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交易项目,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账面净值低于100万元(含)的资产交易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县属国有企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低值无效资产(批量资产原值总计在100万元(含)以下,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下)处置、资产租赁、对外承包,可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价值补偿、交易或租赁成本等因素,灵活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挂牌价格。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挂牌价格的,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资产评估、市场询价均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审批单位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国有资产交易首次挂牌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结果为基础确定。

十一 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项目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  县属国有企业依据资产交易批准文件,委托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县属国有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

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项目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股权转让项目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总计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资产处置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租赁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网络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县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 国有资产交易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第十 交易活动结束后,县属国有企业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归档。

  

第三章  附  则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县属国有企业应将当年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在次年3月底之前汇总上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将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