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6/2020-00143 | 发文时间 | 2019-12-03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司法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 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各司法所,局各办(室),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字〔2018〕74号),现将《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宁司规〔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司法厅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自治区司法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西吉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司法厅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具体用途 | 提供单位 (个人) | 索要单位 | 便民措施 |
1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
2 | 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3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
4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 申请人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 |
5 | 毕业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申请人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6 | 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或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司法鉴定人执业、公证人员执业 | 公安机关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7 | 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及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 申请人原供职单位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8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 档案存放的人事部门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9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
10 | 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 |
11 | 业务、财务、档案办结(交接)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12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申请人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 |
13 | 聘用证明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申请 | 申请人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提交聘用合同 |
14 | 代表处及代表良好执业的证明 |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 | 申请人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部门调查或网络核验 |
15 | 学历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网络核验 |
16 | 办公场所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 申请人或设立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现场勘验或 |
17 |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核准 | 申请人或设立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 | 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网络核验 |
18 |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的证明 | 社区矫正实施 |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 社区矫正机构 |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19 | 律师获准执业经历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直接取消 |
附件2
自治区司法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提供单位 (个人) |
1 | 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申请人及其单位 |
2 | 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证明 | 申请从事公职(公司)律师执业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二章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 自治区 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司) |
3 |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在华代表机构的相关证明 | 外国律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在华 代表机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自治区 司法厅 | 申请人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4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四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自治区 司法厅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 |
5 | 申请设立机构的资产证明 | 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公证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3号)第十七条第五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95号: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条件:……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6 |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的户籍证明 | 申请人报名户口信息与现场审核提交的户口簿信息不一致的原因;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司考通〔2015〕18号)第三章第一条第四款: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 初审工作流程及要求(四)审核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要求:根据《户籍信息确认表》对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信息进行核验,并现场复印留存;申请人报名户口信息与现场审核提交的户口簿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公安机关证明;提交集体户口的申请人,须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公安机关 |
7 | 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认证书 |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司考通〔2015〕18号)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申请材料:4、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认证材料。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8 | 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材料 | 持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持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但学信网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人员申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司考通〔2015〕18号)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 初审工作流程及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三)审核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要求:根据对申请人毕业证书查验结果,审核毕业证书与资格申请表所填信息是否一致,并现场复印留存;对未通过毕业证书查验的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进行学历认证。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9 | 符合在香港、澳门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执业经历、年限证明 | 在香港、澳门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条件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7号)第十一条:前款规定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应当通过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参加培训。申请培训,除按照实习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 自治区司法厅及市级司法局 | 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 |
10 | 经济困难 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援助机构 | 民政部门、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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