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80/2019-00047 发文时间 2019-03-20
发布机构 西吉县公安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公安局信访工作制度
西吉县公安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按照县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局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人须知

第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西吉县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

第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四条 信访人来访的,应当到县局信访接待室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信访人违反第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信访接待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登记并受理属于县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室、队、所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第三条 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条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向各室、队、所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 督促、检查、指导各室、队、所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做好信访事项的统计(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归类、情况分析、材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了有效解决信访积压案件和群众信访难题等问题,进一步落实信访责任制,制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我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室、队、所是具体责任单位,涉及相关室、队、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我局信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信访形势,评估、剖析信访反映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定期召开政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信访疑难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和改进意见。对于复杂的信访事项实行会诊和听证制度,组织相关室、队、所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科学、权威的解释说明、消除信访人的困惑和疑惑,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举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和信访人及亲属参加的听证会,通过咨询、辩论、评议、合义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进行公开处理。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严格履行信访人员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依照《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接待人民群众的各类来信来访,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条 对来访群众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做好解疑释惑,切忌简单粗暴;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敷衍。

第三条 严格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信访包案接待制,做到包接待、包办理(包括呈阅、转办、督办、催办等)、包答复, 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登记(包括来信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单位、时间以及反映事项和要求等,并签署承办人的姓名,以备查考),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扣压信访材料,做到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六条 对一般信访事项要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当即给予答复;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按信访程序及时办理。

第七条 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办理或复查期间,对其重访一般只作登记,并告知上访者回去等待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 认真做好其他信访接待事项。

部门、警种负责人接访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职责,制定部门、警种负责人接访制度。

刑侦、治安、经侦、交通、派出所等涉及信访事项比较多的室、队、所要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建立室、队、所接待或约见信访人制度。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并亲自组织调查处理信访事项。

各室、队、所对报案、求助、控告、投诉的群众,要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及时处理。原则上,涉及哪个部门、警种的信访事项,由哪个部门、警种负责查办处理。

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纳入年度考核机制,将信访总是否解决在基层所队,是否妥善处理越级、集体访、异常访,作为考核依据,对信访工作突出,群众投诉少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信访不重视,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室、队、所,取消评优创先资格。

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工作必须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二条 信访接待人员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三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并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实行值班领导接访责任制。

第二条 值班领导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接访的,按局领导AB岗接替。

第三条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后,应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上写明处理意见或工作要求并亲笔签名。

第四条 值班领导在接待日受理信访案件时,要坚持 “谁接待、谁负责、谁处理”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相关室、队、所的信访事项,及时批示限期办理并上报结果,力争做到接待一人息访一人。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接访的案件,能够当场答复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限期办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协调各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办理信访案件包案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信访群众的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每一件信访事项,都要逐案由主管领导亲自包办,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结。

第二条 包案领导的职责是包调查、包处理,包息访,包稳控。

第三条 主管局领导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身先士卒,率先垂范,扎实工作。

第四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结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包案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相关室、队、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不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批示件的,室、队、所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凡因办理不当,造成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的,要在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同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信访接待室发现各室、队、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第二条 信访接待室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各室、队、所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提交督促、检查报告。第三条 信访接待室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各室、队、所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接待室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局领导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四条信访接待室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三条 对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条 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第六条 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

为了妥善处理群众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

各室、队、所要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机制,对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形成自下而上报告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及时报告,采取可行性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的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

信访案件结案审查和回访反馈制度

为了切实提高信访案件的办案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信访群众停访息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信访案件的结案审查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立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信访案件的结案审查,要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结案标准和程序进行;

立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信访案件的结案审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案件的结案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不构成形式和行政案件的一般信访事项的结案审查,要参照有关规定,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二条 对无理访的认定,要重事实、重证据,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三条 对结案不息访的信访人员,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思想教育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落实后续措施,争取信访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使其停访息诉。

第四条 对已办结的信访案件,要逐案回防当事人,征求意见,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反弹。

第五条 对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事项复杂程度和信访人自身状况,采取电话、书信回防、月访和上门回防等形式,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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