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18-38746 | 发文时间 | 2018-04-25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西吉县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西吉县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于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西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西吉县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食委办〔2018〕2号)和《固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原市2018年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食药委办〔2018〕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权益,制定西吉县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按照“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完成年度治理目标和任务,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巩固食品安全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二、创建任务
在2017年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的基础上,今年力争完成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完成田坪乡、火石寨乡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完成10家示范店创建(吉强镇6家,兴隆镇、将台堡镇各2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达到100%;量化等级评定B级以上达100%,2018年度区、市下达的“明厨亮灶”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三、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件。
牵头单位:县食安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2.近三年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
牵头单位:县食安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
牵头单位:县食安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4.“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牵头单位:县食安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5.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县、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牵头单位:县食安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6.经费保障到位。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3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县、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监局
7.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县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农牧局
8.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牵头单位: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9.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建环局、各乡镇
10.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加强动物检疫,设立屠宰点,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发改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1. 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市监局、各乡镇
12.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得到全面推行,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
13.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较大,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建环局、各乡镇
15. 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监局、教育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建环局、各乡镇
16. 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各级各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7.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8. 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9.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
牵头单位:市监局、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20.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21.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卫计局、教育局、各乡镇
22.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市监局、各乡镇
23.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局、各乡镇
24.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文广局、各乡镇
25.公众认知水平较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水平较高,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
牵头单位:宣传部
配合单位:文广局、市监局、各乡镇
(二)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1、街区内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
2、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应选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对集中、基础较好或影响较大的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工作,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纳入网格化监管,落实规范化、痕迹化措施;
3、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索证索票齐全、进销货台账规范、完整,并保存2年;
4、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无证经营的现象;
5、100%配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6、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明厨亮灶”率达到100%;
7、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到20%以上;
8、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食品安全示范店基本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店内干净整治;
2、纳入网格化监管,落实规范化、痕迹化措施;
3、索证索票齐全,进销货台账规范、完整,并保存2年。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4、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以上,达到“明厨亮灶”要求;
5、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处理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食品质量投诉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主动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6、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失信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配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筛选创建对象。并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示范创建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对照验收标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创建工作资料,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县食安办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指导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县食安委将采取明查暗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9月底县食安委将组织初步验收。
(三)迎接检查验收(11月1日-11月15日)各乡(镇)、各部门对照验收标准和抽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申请验收。
(四)认真分析,做好总结(11月16日-11月30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总结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成效、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等,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任务圆满完成,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喜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毛兆平 县政府办主任
马海鹏 县食安办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马爱萍 县宣传部副部长
祁 刚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自元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 杰 县财政局局长
杨青鸿 县卫计局局长
马国荣 县文广局局长
马小军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马正忠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陈进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九定 县建环局副局长
马 杰 县农牧局副局长
马存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马海鹏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日常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安排,量化细化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于5月14日前将示范创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计划报县食安办。
(二)切实加大投入,保障创建经费。要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创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合力;县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四)严格督查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将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和实施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县食安办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五)加大宣传力度,典型引导带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引导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县食安办,保障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对示范典型经验和单位要及时总结,重点宣传,深度报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9日前向县食办报送示范创建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联系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张丁丁 电话:0954—3012199
附件:
1.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考核验收细则
2.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考核验收细则
3.食品安全示范店(单位)创建考核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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