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1/2024-00025 | 发文时间 | 2024-09-2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1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路上堆放物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3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4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6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超限超载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县道、乡道的需要,在县道、乡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超载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7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8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9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10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非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期满未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期满未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3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14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15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16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设施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8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部门规章】《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21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22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23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2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6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27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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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2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3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四十一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3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37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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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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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41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4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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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46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47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48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49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5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51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5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5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54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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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
5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57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5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部门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59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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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6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部门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6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64 | 对水运工程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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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二)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66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6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许可机关予以撤销;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8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69 | 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或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二)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
70 | 对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三)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71 | 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
72 | 对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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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4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5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76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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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8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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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80 |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81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82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83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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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85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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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87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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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89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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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42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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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42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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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42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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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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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95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96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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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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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99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1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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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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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
104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105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106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7 | 对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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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10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110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111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
112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113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114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115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116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117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18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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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0 |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21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12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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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24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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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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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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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12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129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七)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八)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九)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
130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
131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132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3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五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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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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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 |
136 | 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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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事故车辆运营的班线经营权和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人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不得申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除因驾驶人员的责任外,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一年内不得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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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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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14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或者经营者拒不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事后又难以处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或者经营者拒不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事后又难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证件,签发代理证,开具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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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3.【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142 | 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43 | 对交通运输领域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三)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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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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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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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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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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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49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法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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