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6/2022-00013 发文时间 2022-05-11
发布机构 西吉县审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西吉县审计局。

二、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三、经费来源:财政全额。

四、人员编制:行政编制17名,领导职数1正2副、工勤人员2名。截至20223月底实有行政人员15人、后勤工勤人员1人

五、行政执法类型:审计监督。

六、法定代表人:赵玉德

七、法定职责和权限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决保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法定职责和权限

(一)法定职责

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重大项目稽查和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域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5组织实施全县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5.按规定对县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自治区和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10.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二)法定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含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

5.提请协助权。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纪委监委、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权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建议权。即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建议的事项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救济渠道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60日内,提请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决定照常执行。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30日内,向中共西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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