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16-22977 | 发文时间 | 2016-09-18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审核表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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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核准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管理公证机构事务及公证机构办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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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公证机构负责人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2.对不符合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在办理核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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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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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核准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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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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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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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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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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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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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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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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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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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律所、律师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妨碍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执业; 2、侵害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合法权益; 3、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 4、谋取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组织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它种类。 |
8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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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业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发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上报自治区司法厅或司法鉴定协会。 2.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4、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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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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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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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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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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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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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 |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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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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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 |
行政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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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 |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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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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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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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考评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2、擅自改变奖励标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 ;4、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收受有关组织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 5、在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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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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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工作表彰、奖励 |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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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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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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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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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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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未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4.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活动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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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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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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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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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 |
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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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初审) |
1、受理阶段的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带好材料到县司法局办公室申请,办公室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或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4、擅自增设、变更法律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程序或条件的;5、在执业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执业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组织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它种类。 其它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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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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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办理的或在执业证年度检查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3、在执业证年度注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4、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组织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其它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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