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1/2026-00042 发文时间 2026-05-12
发布机构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西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吉县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制定本执法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域内实施公路道路运政、公路路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涵盖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全流程执法活动。

 (三)执法原则

1.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2.公正文明原则: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杜绝粗暴执法、逐利执法。

3.公开透明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全程留痕原则: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执法可追溯、可核查。

5.高效便民原则:优化执法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在法定时限内高效办结案件,兼顾执法严肃性与便民服务性。

二、执法基础规范

(一)执法人员要求

1.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上岗,着制式服装,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执法文书等装备,规范亮证执法。

2.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作出。

3.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执法装备与场所

1.配备合规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执法文书夹、取证设备等,定期维护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2.执法检查场所选择不影响正常交通、安全可控的区域,路面巡查需在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实施检查,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3.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时,有被检查人或见证人在场,不得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行政检查程序

(一)检查启动

1.日常巡查:执法人员依据职责开展路面、水面、生产经营场所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2.被动启动:通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专项整治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启动检查程序。

3.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结果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检查实施

1.检查准备:明确检查事项、范围,配备执法装备,制定检查方案,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

2.亮证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由及依据。

3.现场检查:

-路面检查: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车辆有序接受检查;对拒绝检查、恶意闯卡的,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场所检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现场核验经营资质、安全设施等,制作检查记录。

证据固定: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物品、行为,通过拍照、录像、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束

1.检查完毕后,整理检查记录,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义务;对涉嫌违法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2.对无违法行为的,当场告知并放行;对轻微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提醒。

3.及时归档检查资料,纳入执法案卷。

四、调查取证程序

(一)立案

1.经初步检查,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在7日内决定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2.立案时明确案件承办人,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重点、步骤及时限(立案后90日内办结、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二)证据收集

1.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现场笔录

2.收集方式:

-询问当事人、证人: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注明情况。

-调取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复制件,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证据来源、出具日期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签名或盖章

-收集、调取物证: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应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

-电子数据取证:通过执法系统、设备固定电子数据,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提取,确保数据完整、真实。

-勘验检查: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物品特征,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委托鉴定:对专业性问题委托有资质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要求:证据必须合法、真实、关联,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非法取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不得采信。

(三)证据审查

1.承办人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审查,重点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证据链。

2.对证据存疑的,补充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复核并采纳合理意见。

3.证据不足的,终止调查或补充取证;无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

五、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终结与处理建议

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建议,报办案机构审核。

2.审核通过后,大队负责人初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重大、复杂案件(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 告知与听证

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认真听取并记录,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3.符合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通知书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举行(涉密除外);听证由指定主持人主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三)处罚决定

1.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根据调查报告、听证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作出决定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日期,加盖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印章。

    (四)处罚送达与执行

1.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代收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留置送达并邀请见证人见证;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邮寄或委托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60日视为送达)。

2.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15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统一票据,日内交至大队,大队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加处罚款;执法部门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经批准后签订执法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没收的非法财物依法处置,拍卖或变卖款项上缴国库。

六、行政强制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

1.适用情形: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实施程序:

-实施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24小时内补办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不少于两执法人员实施,亮证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三十日日,复杂情况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三十日,明确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限,费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妥善保管扣押财物,不得使用、损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解除情形:当事人无违法行为、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期限届满、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解除并退还财物。

    (二)行政强制执行

1.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催告(书面形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2.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符合法定情形的,中止或终结执行。

3.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

七、涉案财物管理

1.建立涉案财物台账,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去向。

2.执法人员提取涉案财物后24二十四小时内移交财物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3.易腐烂、不易保管的财物,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依法拍卖或变卖,价款暂存,结案后按规定处理 。

4.危险物品存入专门保管场所。

5.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人领取的,公告期满后依法上缴国库。

6.涉案财物保管费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严禁挪用、调换、损毁涉案财物 。

八、案件终结与归档

    (一)结案情形

1.撤销立案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受理的,按结案处理。

    (二)结案流程

1.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说明案件办理过程、结果,附相关证据、文书,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及时归档案卷材料

    (三)案卷归档

1.按照“一案一卷”要求,整理执法文书、证据、记录等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规范编号、填写案卷目录。

2.案卷归档后妥善保管,严格执行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不得擅自销毁、涂改。

3.电子案卷同步归档,纳入执法信息系统管理,确保安全可查

九、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内部监督

1.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绩效挂钩。

2.开展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审查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性、证据完整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案件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再作出决定。

    (二)社会监督

1.公开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投诉、检举。

2.对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执法错误的,主动纠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

1.执法人员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程序违法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2.因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  附则

1.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执法文书式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2.本程序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程序结合本县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动态调整,及时更新执法规范,适配执法信息化建设需求。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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