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1/2025-00026 发文时间 2025-03-27
发布机构 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交通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区交通运输系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的通知(宁交法规函〔20254号)和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针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以日常监管集中检查相结合,充分运用联合执法、“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检查方式,既防止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滥,又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有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检查主体、范围、形式、内容和检查依据

(一)检查主体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二)检查对象

    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单位

(三)检查形式

双随机、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四)检查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1)机构与人员。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情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客运企业车辆技术机构设置、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备情况;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明。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抽样检查驾驶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近1年的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动态监控人员岗前培训情况。

3)驾驶员管理。抽样检查驾驶员聘用考核情况;驾驶员信息档案中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及交通违法记录情况;驾驶员近12个月之内的从业行为定期考核情况;驾驶员信息档案的更新情况;询问驾驶员岗位职责、车辆安全检查、行车安全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4)客运车辆管理。抽样检查客运车辆近12个月内客运车辆维护情况;近期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检查车辆报废相关资料。另外,对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检查新能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

5)动态监控管理。检查动态监控值班记录、动态监控阈值设定情况;动态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和操作情况;定期抽查动态监控平台中记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报警信息处置及动态监控平台各类报警记录的统计情况对站外揽客、“三超一疲劳”跟踪情况

6)运营线路信息台账。检查企业运营线路信息台账建立情况。台账应记录正常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

7)客运包车管理。要加大对团体包车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包车客运源头管控和车辆的动态监控。深化部门联动执法,重点打击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8)行车日志。抽样检查企业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车辆的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应填写完整、准确,包含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车辆故障等),停车休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信息。

9)现场技术管理。抽样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证,随车配备的应急装置及安全设施,车载视频播放设备及驾驶员操作情况,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情况。

(二)汽车客运站

1)机构与人员。检查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明;安全例检人员配备情况。

2)站场管理。抽样检查近三个月危险物品查情况,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情况;安全例检记录,《运营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和《运营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填写情况、不合格车辆复检情况;报班登记、出站登记情况。

3)现场技术管理。进站口:抽样检查客运站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查获危险品登记处置情况,抽样检查安全例检记录,抽样检查报班记录、出站登记记录;检票口:现场查看检票过程,检票时是否核对乘客身份信息,候车区、发车区管理情况;运营客车安全例检场所:随机查证客运车辆现场安全例检过程,查看检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检查安全例检场所灭火设备情况;报班场所:随机查看一辆客运车辆的报班过程,查看报班检查过程中单证查验情况;小件快运场所:开展小件快运业务的客运站,查看托运物品检查情况;车辆出站口:随机查看一辆客运车辆出站检查过程,检查各项符合出站要求。

4)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各项规范要求。

(三)驾培企业

1)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检查驾驶培训机构是否依法备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2)教学车辆。检查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3)教练员。检查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是否具备合法的教练员资格证,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4)教学管理。检查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教学记录。

5)收费情况。检查驾驶培训机构的收费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

(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

1)企业资质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依法备案。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车辆管理情况核实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业务是否均已在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检查租赁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安全性能检测,确保租赁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查看租赁车辆的行驶证、保险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4)人员管理情况了解企业对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与实施情况,查看培训档案是否完善。

5)经营管理档案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档案,包括租赁合同、车辆调度记录、客户信息等。

(五)维修企业

1)企业资质。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是否依法备案。

2)维修人员。检查企业维修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证书,是否进行过专业培训。

3)维修设备和工具。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工具,是否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4)维修质量。检查企业维修服务质量,包括维修过程、维修效果、配件质量等。

5)服务规范。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提供维修服务,如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提供保修服务等。

6)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如是否公示维修价格、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等。

7)车辆维修档案。检查车辆维修档案建立情况,查看档案是否完善。

(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资质条件。检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等。

2)车辆技术档案。抽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照片、主要部件更换记录、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车辆审验记录。

3)驾驶员档案。检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建立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内容包括: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体检证明以及学习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抽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否按照计划定期开展培训教育。

(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资质证书。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3)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置和防护、临时用电、高大模板支架及脚手架、施工工具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垂直升降设备、起重、高空和深基坑作业、高边坡和桥梁等施工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检查安排

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严格按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单位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积极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未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或检查计划未经批准和公布的,不得实施。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检查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内容要明确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等内容。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告知检查结果,需定期整理行政执法检查卷宗,按规定编号归档。

(三)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常态化开展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积极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执法服务。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

  

附件: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西吉县交通运输

      2025327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单位(公章):西吉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依据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和日常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涉路检测单位/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部令第9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二)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检测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二)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三)进入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场地进行抽查;(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质量检测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令第28号)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00%

项目全覆盖
1

备案核查、
双随机抽查。

2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和日常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涉路监理单位/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令第28号)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00%

项目全覆盖
1

备案核查、
双随机抽查。

3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涉路
施工企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令第28号)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100%

项目全覆盖
不少于2

备案核查、
双随机抽查。

4

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00%

1次/季度

双随机、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5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100%

1次/季度

双随机、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6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货运源头企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
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将合国家有关載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意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合法装载责任,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0%

1次/季度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7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100

1次/月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9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100

1次/月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9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12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218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

  

  

100

1次/季度

实地核查、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10

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全业、公路管理及养护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00%

3次/月

现场调阅审查、双随机

11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管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项目。道路运输执法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第八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修正)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售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修正)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调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餐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管理1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点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42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第二十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

100%

3次/月

现场调阅审查、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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