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行复(意)字[2025]第03号
西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李某某对你单位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办理的上述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救济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你单位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其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规定。
二、救济途径违反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你单位作出的上述决定书来看,该决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亦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只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了答复,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收到本意见书后纠正上述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二、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依法行政,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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