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6-03-12

来源:西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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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行复(决)字[2025]第65号   

申请人:海某,王某某,海某某,姬某某,海某某,海某某六人;宁夏吴忠市人。

法定代理人:海某某。

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沙沟乡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学文,该乡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未予答复,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海某某等6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位于西吉县沙沟乡某某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合理补偿,并就补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海某、王某某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沙沟乡某某村,海某某及姬某某系海某与王某某的长子和儿媳,海某某和海某某是海某某及姬某某的儿子,在2019年房屋拆迁之前,一家人共同在此居住。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共324平方米,房屋面积共124平方米。因滑坡地质灾害原因,该房屋位于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内(详见沙沟乡陶堡乡陶南组位置图),根据《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二、安置方式和标准(二)安置标准规定,应当给予申请人海某等共6人的资金补助共计36万元,并安置不小于108平方米的房屋。同时,依据《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八、保障措施(二)强化责任落实”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推进落实,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实施、搬迁范围划定、政策入户宣传、搬迁对象确定、建设用地保障、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群众搬迁入住、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后续扶持等具体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沙沟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责任主体,负有对申请人补偿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书》,明确提出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申请。根据EMS物流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5年7月10日15:28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代收,被申请人已实际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

自被申请人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始终等待答复,但截至本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未就《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书》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案涉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土地征收,但本质上是为了公共利益(防灾减灾、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调整,应参照上述法律精神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被申请人拒不答复、不处理的行为,既违背了该法律原则,也违反了《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

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及时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通过作出书面补偿决定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补偿公平合理。若申请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可通过法定渠道进一步维权。对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以不作为的方式拖延处理,导致申请人补偿事宜迟迟无法落实,不仅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页;2.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书复印件1份;3.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面单复印件、订单详情及签收情况打印件1份;4.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5页;5.申请人海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6.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海某)复印件1份;7.沙沟乡某某村某某组位置图(局部)复印件1份;8.西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1份;9.西吉县自然资源局《沙沟乡某某村某某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图》《沙沟乡某某村某某组位置图(局部)》《沙沟乡某某村某某组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项目-西吉县、海原县、中宁县、沙坡头区排查工作总结》《640422010532滑坡平面示意图》《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海某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请求、事实及理由,依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作出如下答复:

经查,海某等人于2018年9月将户口迁至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罗山社区,且不再西吉县沙沟乡某某村居住。2019年全县实施环境整治,村委会将原有宅基地上土坯房拆除。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及《中共西吉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安置方式:(1)就近、集中安置;(2)补助安置(鼓励群众县城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其他住宅)。安置标准:1.资金补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在册户籍人口(以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户籍登记为准,户籍及人口认定依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且有住房的计算,人均补助6万元;2.住房标准,就近统规统建安置。申请人海某等人既不属于我辖区在册户籍人口又无住房,不能享受该政策补助,故申请人海某等人申请给予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乡政府无法补偿。

另本案申请人海某等人非本行政区村民,未在本乡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或合法住房产权,故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因主体资格缺失,其申请明显不符合补偿条件,乡政府未予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乡政府作为政策实施单位,严格遵循上述文件,履行相应职能。因申请人主体资格缺失,申请人在《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书》中申请的房屋及附属物等进行合理补偿,乡政府未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违法。故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复印件1份;2.《中共西吉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复印件1份。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海某、王某某系夫妻,申请人海某某为二人长子,三人原为宁夏西吉县沙沟乡某某村某某组村民。2009年,申请人海某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海某;土地所有权人沙沟乡某某村;坐落沙沟乡某某村某某组;地类(用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324平方米。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申请人海某等搬迁至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2018年3月2日申请人姬某某因与海某某结婚搬迁至吴忠市红寺堡区。2018年6月29日,申请人海某某(系海某某与姬某某长子)出生登记在申请人王某某户籍上。2025年2月4日,申请人海某某(系海某某与姬某某次子)出生。2019年西吉县实施环境整治,将申请人海某位于西吉县沙沟乡某某村宅基地土坯房拆除。后申请人海某向西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6月17日,该局作出西自然函字《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海某公开并提供了沙沟乡某某村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图、局部位置图、《全区地址灾害隐患排查项目-西吉县、海原县、中宁县、沙坡头区排查工作总结》《西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2025年7月7日,六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邮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书。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单位收发室签收上述信件,但未向六申请人作出答复。2025年9月29日,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位于西吉县沙沟乡某某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合理补偿,并就补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海某等人于2025年7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邮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单位收发室签收该信件,但未对六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六申请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材料,负有签收后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向六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违法,系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海某等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海某等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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