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

时间:2026-03-12

来源:西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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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行复(意)字[2025]第04号    

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冶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西吉县人民政府决定由被申请人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移民安置,向其安置移民搬迁安置区的房屋,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治某某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先后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记载申请人及其妻子、两个儿子和孙子属于西吉县兴隆镇某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承包集体土地12.95亩,且对自己的宅基地于2009年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2025年4月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但兴隆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目前,冶彦贵在范沟村三组地质灾害避险区域内既无宅基地,亦无住房。2025年4月虽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但该宗地并无实体房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实、分情况办理,对不动产状况进行查验。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于202547日向申请人冶某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到本意见书后对申请人治彦贵申请登记不动产状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本机关;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依法行政。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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