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

时间:2026-03-11

来源:西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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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行复(意)字[2025]第01号  

西吉县公安局:

本机关在审理申请人马某某不服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办理上述治安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2025年2月14日18时50分,你单位向申请人马某某送达“告知处罚笔录”,申请人马某某明确提出“有异议,我没有参与赌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你单位应当对申请人马某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但根据你单位作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明确载明“2025年2月14日19时01分时通过电话...通知马某某的家属...”以及《2.13兴隆镇王某某家赌博案研讨会》来看,对申请人马某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复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时,均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而复核程序恰恰是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实施的保障。通过复核程序,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的同时,可以充分确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通过复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发现尚未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有利于全面考虑案情,确保行政处罚的结果无误。因此,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复核程序,是确保处罚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复核,其本质是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机关:1、收到本意见书后纠正上述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2、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依法行政,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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