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尹某某)

时间:2023-04-03

来源:西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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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政行复(决)字[2023]第04

申请人:尹某某

被申请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城中街公园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宏强,该局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尽快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于20221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西吉县吉强镇某村的房屋因政府征收于2021年4月被拆除。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西吉县人民政府官网向作为此次房屋征收主要实施部门的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此次征收的批准文件和安置补偿文件、以及与各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协议的履行情况。直到2022年12月1日,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通过网络的回复内容:所申请的征收安置相关文件已在西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请自行查阅。申请的该地块所有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因涉及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作法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相关文件已在西吉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被申请人也应该明确告知具体的网址和路径,以方便申请人查找,且经申请人实际查询,并未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到所申请的信息;其次,因申请人房屋也位于征收地块范围内,有权了解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都有规定,也有大量司法判例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吉强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1]06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3.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内容网页截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3日,我局接到尹某某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了信息办理,办理结果为申请人所申请的征收安置相关文件已在西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请自行查阅,所申请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因涉及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2023年1月4日,我局接到尹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经核查,尹某某房屋位于西吉县七小九幼房屋征收片区,尹某某房屋是在2014年11月20日政府集中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后,在原址上又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所涉及的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于2019年4月4日在西吉县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开,路径为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县政府(办)文件;房屋征收公告于2020年4月13日在西吉县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开,路径为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尹某某申请该片区所有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因涉及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不予提交。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2.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尹某某在西吉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的函》复印件。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尹某某通过西吉县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人位于西吉县吉强镇某村的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的所有拆迁和安置补偿文件,以及与所有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协议的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尹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了信息办理,于2022年11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初审,予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予以答复。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已在本机关受理前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尹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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