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5-00070 | 发文时间 | 2025-12-19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2MADQRXUX2Y,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宁,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将台堡镇将台街道家私城08号,联系电话:132****9750。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6日15时,偏城乡柳林村村民杨某军投诉称:自家母牛因使用了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出售的兽药制剂而致使自家母牛流产。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15时42分来到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向负责人王某宁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王某宁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向投诉人杨某军出售的兽药制剂为混感全能A+B,该兽药制剂由标称江西邦成动物药业生产的“四季青注射液”(规格为10ml,相当于原生药20g,包装为10ml/支×10支/盒)和标称江西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米考星注射液”(规格为10ml:3g,包装为20ml/瓶×5瓶/盒)组成的套盒,截至执法人员核查当日,该兽药制剂已售完。套盒中“替米考星注射液”追溯码扫取不出任何信息,涉嫌为假兽药。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负责人王某宁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向“替米考星注射液”包装盒上的生产厂家江西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西农(兽药)确通〔2025〕4号,对该兽药制剂进行产品确认。2025年9月28日收到上述厂家回函,回函中载明:1、我单位发送的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中药品包装盒上的兽药追溯码不正确。2、该“替米考星注射液”并非江西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上事实证明该批次兽药制剂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店涉嫌经营假兽药。经请示,对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立案调查。
立案后,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问询室再次对该店负责人王某宁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该单位所售的“替米考星注射液”追溯码扫描结果不正确,包装盒上的生产厂家否认该批次兽药制剂为该厂家生产,负责人王某宁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为假文件,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所经营的“替米考星注射液”为假兽药。
因混感全能A+B兽药制剂套盒内有“替米考星注射液”和“四季青注射液”两种兽药制剂,无法得知“替米考星注射液”的具体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联系了“四季青注射液”的生产厂家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确认了该兽药制剂在市场的销售价格为70元/盒,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以100元/盒的价格销售混感全能A+B兽药制剂套盒,扣除其中“四季青注射液”70元/盒的价格,剩余的30元/盒为该店销售“替米考星注射液”的违法所得,该店销售混感全能A+B兽药制剂套盒共12盒,违法所得共计36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执法人员向三家兽药经营店进行市场询价,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询价表。上述三家“替米考星注射液”的销售均价为27.5元/支,20ml/支。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共售出“替米考星注射液”12盒,每盒20ml/支*5支*12盒,总计1650元,货值金额为1650元。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杨某军家《现场检查笔录》1份,杨某军《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混感全能A+B的事实;
3.杨某军购买混感全能A+B兽药交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混感全能A+B的事实;
4.杨某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的主体适格性;
5.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店现场情况的事实;
6.王某宁《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及经过;
7.王某宁与杨某军交易凭证1份,与证据3相互印证;
8.混感全能A+B套盒内两种兽药制剂药盒包装照片《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9.王某宁及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的证照复印件《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王某宁及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主体资格;
10.替米考星注射液追溯码扫描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1.王某宁与业务员周贝、徐杰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截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经过;
12.王某宁提供的江西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件《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3.混感全能A+B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兽药数量的事实;
14.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替米考星注射液”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5.《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及回函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16.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季青注射液”的市场销售价格;
17.《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询价表》3份,证明假兽药替米考星注射液的市场销售均价的事实;
18.光盘2个,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经过。
2025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兽药)罚告〔2025〕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四、兽药 序号2‘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
2.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1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48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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