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5-00068 发文时间 2025-11-2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强,身份证号6422231*******3652,联系电话:134*****302,所:宁夏西吉县将台堡镇。职业:农民,初中文化。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来到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向执法人员反映,2025年8月10日他开具了一张《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 N0.6460706761),数量1头,《动物检疫证明》中载明到达地点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宁夏双成实业有限公司(屠宰场),用途为屠宰,运输工具为宁DHV681。因买家临时取消该批次牛肉的预定,他于当日将牛拉到交易市场转卖。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之后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的暂住地宁夏西吉县将台堡镇毛沟村四组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经请示,202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在交易市场将《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 N0.6460706761)批次活牛转卖他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王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性;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备案的事实;

4.《动物检疫证明》1份,证明动物运输启运地、目的地等事实;

5.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客观状态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7.宁夏牧运通信息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动物检疫证明》落地监管为未到达状态的事实;

8.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过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2025〕10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十五、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31‘初次同类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主动向行政机关供述违法行为,有依法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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