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5-00067 | 发文时间 | 2025-11-07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2MADQRXUX2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将台堡镇将台街道××,联系电话:132*****750,文化程度:大专。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5日15时,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宁夏西吉县偏城乡柳林村村民杨某某的电话投诉:“宁信兽药店兽医王某某上门打药将两头快生母牛打流产”。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6日14时30分到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到店后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购进的该批次兽药制剂“四季青注射液”和“替米考星注射液”(A+B型)总共12盒均已售完,执法人员查看了兽药出入库台账,发现该店兽药出入库记录不完整,部分记录缺失,执法人员随即查看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发现部分兽药采购台账也不完整,采购的兽药信息没有及时上传至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经请示,2025年9月16日对固原市西吉县宁信兽药店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经营者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2025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兽药)责改〔2025〕3号)。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该单位兽药出入库记录不完整,部分记录缺失,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部分兽药采购台账不完整,采购的兽药信息没有及时上传至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存储、销售、出库等记录;”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王某某《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出入库台账记录的事实及经过;
4.王某某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5.兽药包装盒照片《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该兽药信息未上传至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门头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场所的事实。
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兽药)罚告〔2025〕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四、兽药 序号6‘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完善兽药出入库台账,将兽药信息上传至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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