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22013/2025-00057 | 发文时间 | 2025-09-24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对西吉县小曹乡村兽医服务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
2025年6月27日,投诉人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实名投诉,称“2025年6月1日,在小曹乡村兽医服务点购买了兽药盐酸多西环素1盒,大蒜苦参注射液1盒,投诉人自己给自家2头牛犊注射后,出现眼盲等情况,现怀疑该药为假劣兽药”。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20到达投诉人家进行核查,于7月1日10时20分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核查,投诉人李长鹏于2025年6月1日请兄长李长红帮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兽药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1盒〔规格:10%;包装:3g×10瓶/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56011;生产批号:20240602;生产厂家:四川省万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大蒜苦参注射液1盒〔规格:10ml(相当于原生药20g);包装:10ml×10支/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56760;生产批号:20240602;生产厂家:四川省万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安乃近注射液1盒〔规格:10ml:3g;包装:10ml×10支/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40621152;生产批号:0250101;生产厂家: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并向当事人经营者曹鹏天微信转账支付兽药制剂费人民币75.00元。曹鹏天确认向李长红销售了上述3种兽药,并收取兽药制剂费人民币75.00元。曹鹏天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16时20分至17时08分,在投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7时15分至17时55分,在投诉人家中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7月1日10时20分至10时55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曹鹏天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1时03分至11时48分,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对曹鹏天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兽药)责改〔2025〕2号)。
执法人员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小程序对3种涉案兽药进行了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查询,均能成功获取追溯码查询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确定大蒜苦参注射液、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安乃近注射液3种兽药制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69号》发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兽药。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向涉案兽药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了产品确认。经确认,3种涉案兽药确系标注的厂家生产。
2025年8月28日、9月9日,执法人员分别在“西安申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西吉县分公司”“西吉县牧峰兽药店(个人独资)”“西吉县步升兽药连锁总店鸿牧分店”“西吉县步升兽药连锁总店”对3种涉案兽药制剂进行了市场询价。询得涉案大蒜苦参注射液的市场售价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盒、30.00元/盒、15.00元/盒,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的市场售价分别为人民币15.00元/盒、30.00元/盒、20.00元/盒,安乃近注射液的市场售价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盒、10.00元/盒、10.00元/盒。分别求取3种涉案兽药市场售价平均值,确定了大蒜苦参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33元/盒、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的货值金额为21.67元/盒、安乃近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盒,总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经查:2025年6月1日当事人经营者曹鹏天向李长红(投诉人李长鹏的哥哥)销售了兽药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1盒〔规格:10%;包装:3g×10瓶/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56011;生产批号:20240602;生产厂家:四川省万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大蒜苦参注射液1盒〔规格:10ml(相当于原生药20g);包装:10ml×10支/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56760;生产批号:20240602;生产厂家:四川省万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安乃近注射液1盒〔规格:10ml:3g;包装:10ml×10支/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40621152;生产批号:0250101;生产厂家: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并收取兽药制剂费人民币75.00元。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曹鹏天系已备案的乡村兽医,销售给李长红的3种兽药在《乡村兽医用药目录》范围内,能通过国家兽药查询系统查询到电子追溯信息,是标注厂家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询价表等证据为证。
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兽药)罚告〔2025〕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四、兽药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而且此前无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情形。其经营者曹鹏天系已备案的乡村兽医,有权购进《乡村兽医用药目录》范围内兽药,其销售给李长红的3种兽药均在《乡村兽医用药目录》范围内,且能通过国家兽药查询系统查询到电子追溯信息,是标注厂家生产的产品,故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3种涉案兽药制剂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元整);
2.处违法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2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
总计罚(没)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