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22013/2025-00042 发文时间 2025-08-25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单云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单云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523日下午5时20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西吉县兴隆镇单北村四组单云刚在自家院内屠宰活牛。接到举报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西吉县兴隆镇单北村单云刚家,向单云刚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单云刚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单云刚家后院相邻牛棚处坐东朝西一房间内有人正在对屠宰后的牛进行剔骨,内有屠宰设施及屠宰的动物产品,单云刚不能提供《屠宰许可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法行政许可证明。单云刚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经查,单云刚于2025年5月23日在自家后院相邻牛棚处坐东朝西一房间内屠宰的活牛是自家饲养的,屠宰后得到纯牛肉77.2kg、带骨牛肉119.6kg、牛骨59.6kg、牛副产品一副、牛皮一张,单云刚无法提供《屠宰许可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法行政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封后,单云刚将对外销售的牛副产品及牛皮进行及时召回,无违法所得。

2025年8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单云刚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屠宰)罚告听〔2025〕2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构视为其放弃了本案中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单云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八、其他畜禽屠宰(生猪除外)1.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动物产品:纯牛肉77.2kg、带骨牛肉119.6kg、牛骨59.6kg、牛副产品1副、牛皮1张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货值金额4.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43918.09(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壹拾捌元零玖分)。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0954-3012616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