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22013/2025-00041 | 发文时间 | 2025-08-14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西吉县丰一农资公司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62FTW3D
住址:西吉县吉强镇中街中路8-17号
经营者:张志军
身份证件号码:642223********1816
2025年7月8日11时53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平台转办单,称“在该店(西吉县商城庄稼医院)花费60.00元购买玉米除草剂,因工作人员误给出售马铃薯除草剂,喷洒后导致玉米整体枯死,店家不予处理,要求该店赔付损失”。7月10日9时50分执法人员前往毛炳杰(农药使用者)及毛银虎(实际购买农药者)田间及家中调查核实。经核实:2025年6月30日毛银虎代毛炳杰所购的薯地隆牌砜.喹.嗪草酮除草剂,经营者张志军未给其开具销售票据(西吉县农资商品监管“一账通”凭证)。
当日14时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商城(西吉县丰一农资公司加盟店)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经营者张志军在场情况下,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有薯地隆牌砜.喹.嗪草酮除草剂箱子,箱内已无农药;发现店内台账记录中有该批次农药的进货台账和进货票据,但经营者当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中有关毛银虎的购买记录;销售台账中也未记录该批次农药(薯地隆牌砜.喹.嗪草酮除草剂)销售去向等,经请示立案调查。
当日14时45分,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4时53分执法人员在西吉县丰一农资公司加盟店内对经营者张志军进行询问,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并现场依法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农业投入品进货台账》《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并当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农药)责改〔2025〕2号)。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农药)责改〔2025〕2号)复查时,发现该店已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了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该店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经查:西吉县丰一农资公司加盟店经营农药未按规定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2、4、5、10相互印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3、5、6、7、8、10相互印证;
3.现场农药外包装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农药的事实,与证据2、4、7、8相互印证;
4.西吉县丰一农资公司加盟店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违法现场检查情况,与证据1、10相互印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与证据1、2、6相互印证;
6.经营者身份证扫描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的合法性,与证据1、2、5相互印证;
7.《农业投入品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建立进货台账的事实,与证据1、8、9、10相互印证;
8.《农业投入品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农药的事实,与证据1、7、9、10相互印证;
9.《农业投入品销货台账》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已建立健全农药销售台账的事实,与证据1、7、8、10相互印证;
10.光盘1张:证明现场情况、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2、4、7、8、9相互印证。
2025年8月7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药)罚告〔2025〕2号),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序号8.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适用条件:自行纠正或限期内改正’”之规定。鉴于西吉县丰一农资公司加盟店为初次违法,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及销售台账,并及时向销售者开具票据;
2.认真学习《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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