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22013/2025-00040 发文时间 2025-08-01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711GH55    

住所(住址):宁夏西吉县将台堡镇富民街

经营者:马勇

身份证件号码:642223********3430              

2025年4月2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称“针对‘西吉县勇琴粮油商行(法定代表人:马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6GXM02J)’在农资经营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西吉县勇琴粮油商行展开全面调查”。当日15时08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前往西吉县将台堡镇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经营者:马勇)调查核实。

经查:马勇经营农资产品的实际门店名称为“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存放的37袋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马勇现场无法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其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2袋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外包装袋上无宁夏审定编号或宁夏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经请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依法提取了《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同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涉案种子就地保存至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并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农(种子)先登〔2025〕3号)、《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种子)责改〔2025〕6号)及《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种子)责改〔2025〕7号)。

2025年4月27日17时,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问询室对该店经营者马勇进行询问,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明材料。马勇称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裕田农业种子有限公司在10天前赠送给本店,并让其在销售1件金园007杂交玉米种子的情况下向农户免费赠送1袋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应是平罗县裕田农业种子有限公司误装。

执法人员通过对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近期台账核对,发现确有销售金园007杂交玉米种子的情况,但2025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22日无符合赠送条件的交易发生。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2025年4月22日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作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西农(种子)先处〔2025〕3号)。同日,执法人员申请对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店内2袋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进行扣押,并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经审批,执法人员当日将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店内2袋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扣押至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并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种子)扣〔2025〕4号),现场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

2025年5月7日,因证据链缺失,执法人员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发送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西农协查〔2025〕5号),请求核实涉案种子具体情况及市场价格。

2025年5月12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确认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确系误装,且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确为平罗县裕田农业种子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给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共4件(1件已开封),用于免费布点试种。综合本案证据材料,认定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截至案发时间,暂未赠送或销售神农4200及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同时,平罗县告知其辖区内未询得神农50及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市场价格。

2025年5月15日,经核实,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于2023年已引种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引种编号:(宁)引种[2023]第2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宁南山区晚熟区(宁南山区海拔1800米以下))。截至2025年4月22日,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进行备案。

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2袋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并返还种子,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处理决定书》(西农(种子)扣处〔2025〕3号)。

因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及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市场价格询价无果,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农业农村局发送《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西农协查〔2025〕6号),请求协助调查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及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

2025年7月8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吉林省四平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称该辖区并无神农4200及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销售。

2025年7月10日至16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向西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发送《价格认定协助书》(西农函〔2025〕106号),请求协助调查认定神农4200及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市场价格。

因作出处理决定需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种子、食用菌 第24项”之规定,截至2025年7月11日,神农50及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市场零售或批发价格仍未调查明确,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无法确定,无法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之规定,当日,经申请批准该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

2025年7月17日,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经营者马勇向我单位提供神农50及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退货凭证,凭证显示2025年6月3日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已将该批次种子全部退还至供货商(平罗县裕田农业种子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8日,我单位收到西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回函,确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41.87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神农4200和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证据2、3、4、13相互印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3、4、6、7、8、13相互印证;

3.证据提取单及进销货台账复印件17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现场情况、违法事实与经过、种子进销货台账记录及退货情况等,与证据1、2、4、13相互印证;

4.经营者马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的合法性,与证据1、2、3、6相互印证;

5.财物清单2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及规格,与证据1、2、3、6相互印证;

6.《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扣押现场情况,与证据5相互印证;

7.《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2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与货值金额等违法事实,与证据2、8、9相互印证;

8.石嘴山市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与违法事实,与证据2、7相互印证;

9.《四平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1份:证明四平市农业农村局告知的有关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事实,与证据2、7相互印证;

10.《价格认定协助书》2份(9页):证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与证据1、3、8、9、11相互印证;

11.西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回函:证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与证据10相互印证;

12.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引种备案公告截图1份(12页):证明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已在宁南山区完成引种的事实;

13.光盘1个:证明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与证据1、2、5、6相互印证。

2025年7月25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种子)罚告〔20256),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2袋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确系误装,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询问笔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协查结果告知函》内容,认定其经营神农50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无主观过错;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以试验布点为目的进行经营(赠送),且截至案发时暂未开始向消费者进行赠送或销售神农4200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并在2025年6月3日已将该批次种子全部退还至供货商平罗县裕田农业种子有限公司,认定该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种子进货需及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及时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向生产厂家索要种子相关资质;

3.经营种子需及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包含赠送产品);

4.销售农资产品时需开具票据;

5.健全种子进销货台账(包含赠送产品);

6.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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