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22013/2025-00038 发文时间 2025-07-29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经营病死动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经营病死动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年4月20日,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线索,称“宁夏西吉县田坪乡黄岔村上黄岔组李校安家里的牛发病后请将台堡镇‘兽医’诊疗后,牛死亡,现怀疑该‘兽医’没有相关证件。”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宁夏西吉县田坪乡黄岔村上黄岔组李校安家调查核实。到达现场后,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已在现场开展调查、取样。随后,西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到达了现场。执法人员向李校安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及西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民警见证下、李校安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核实。经核实,李校安家共养21头牛。2025年4月10日,李校安在喂牛的时候发现有1头牛不吃草,便联系西吉县将台堡镇东坡村六组刘海科进行治疗。当日,刘海科同西吉县将台堡镇东坡村六组的谢小军、西吉县马莲乡陆家沟村一组的唐东顺一起到李校安家,刘海科给李校安家6头牛分别注射了相应药物;4月11日,刘海科又给李校安家另外的6头牛分别注射了相应药物,并预留了相应的药物制剂让李校安自行给剩余的9头牛注射。4月14日至15日,李校安家牛先后死亡了3头,便联系刘海科将死牛看着处理掉。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先后将李校安家3头病死牛拉运走,并销售给了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魏从洼(后经核实,实名为魏怀仁);同时将李校安家16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以人民币74000.00元收购,并分批拉运走后进行了销售。另外,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在分批拉运16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牛的途中,1头牛被意外勒死,便将意外勒死的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销售给了魏怀仁。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涉嫌经营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之规定;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将李校安家的三头死牛先后于2025年4月14日、15日拉运走,并以人民币4500.00元销售给了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魏怀仁,后给李校安通过微信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另外,当事人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将李校安家16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于2025年4月15日以人民币74000.00元收购,在拉运途中1头活牛被意外勒死。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将1头在拉运途中意外勒死的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以人民币3000.00元销售给了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魏怀仁;将其中10头活牛先后于2025年4月15日、16日以人民币55500.00元销售给了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单荣德;将其中4头活牛于2025年4月16日以人民币31300.00元在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活畜交易市场进行了销售;剩余1头牛犊尚在刘海科家饲养。事后,除去各项成本,刘海科、谢小军、唐东顺三人将经营3头病死牛、14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1头拉运途中意外勒死牛获得的利润进行了平均分配,每人分得人民币6000.00元。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听〔2025〕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7月14日提出了书面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2025年7月17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就本案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建议及当事人书面申请等进行了讨论。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病死牛收购人信息,并积极配合本机关及公安机关对病死牛收购窝点进行指认;另外,因当事人家庭困难,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第二次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听〔2025〕4-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鉴于本案中涉案病死动物已销售至其他县域,难以追回并予以没收,本机关不再予以没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2‘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经营病死动物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即人民币412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2.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罚款,即人民币277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肆拾元整)。

3.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处人民币35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总计罚(没)人民币4482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其中对刘海科处人民币149413.3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叁角叁分)罚(没)款;对谢小军处人民币149413.3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叁角叁分)罚(没)款;对唐东顺处人民币149413.3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叁角叁分)罚(没)款。

本案中所涉其他人员及其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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