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5-00030 | 发文时间 | 2025-05-23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柯慧平实际运输动物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2025年2月26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宁夏玉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称“宁夏玉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有一大卡车装载有从外省调入我县的活牛,在按照规定检查核实时发现该车辆实际装载活牛的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所载明的数量不符,请查处”。接到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宁夏玉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向承运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承运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白山乡西白山村张大军、该批动物押运人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夏大路村虎金贵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在宁夏玉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门前发现一辆头北尾南车牌号为吉AU8978装运活牛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宁夏玉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工作人员现场清点,该车实际装载有41只活牛。执法人员查验随车同行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 NO.21011000198),该证明中载明数量为80头活牛,启运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大宏盛牲畜交易市场,到达地点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夏大路村二组038,用途为饲养,货主为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夏大路村柯慧平,承运人为张大军。柯慧平涉嫌实际运输活牛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6日17时31分至18时50分在押运人虎金贵、承运人张大军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19时00分至19时45分对承运人张大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时00分至20时55分对押运人虎金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3时00分至23时55分对货主柯慧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承运人驾驶证及运载车辆吉AU8978行驶证,《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 NO.21011000198)电子检疫证以及《通辽市晟诺检验检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同日,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承运人实际承运的41头活牛现场进行了补检。
经查,当事人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大宏盛畜禽交易市场装载运输活牛,出发时,实际运输活牛44头,中途在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同心收费站出口处给别人卸了3头活牛,剩余41头活牛运输至宁夏玉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时,工作人员发现实际运输动物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当事人在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同心收费站出口卸载3头活牛一事及接收该3头活牛的人均是微信名为“宁夏小黑”(姓名不详,联系电话:15296933399)的代办安排、联系的,当事人与该地接收活牛的人实际不认识,也无任何联系方式,导致执法人员无法追溯当事人在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同心收费站口卸的3头活牛,2025年5月14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向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农业农村局及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农业农村局移送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2025〕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实际运输动物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31‘初次同类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实际运输动物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0954-3012616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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