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5-00029 发文时间 2025-05-13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喜桂东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销售病死动物、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喜桂东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销售病死动物、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年1月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西吉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称西吉县公安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11.08”西吉县兴平乡保险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家住西吉县震湖乡毛坪村的喜桂东为减轻自家养殖损失,将养殖的两头死因不明的死牛未向所在地防疫部门报备私自出售给西吉县兴平乡马金虎,马金虎将收购来的死牛用于骗取保险金,喜桂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联系到当事人,于当日15时32分到达当事人的住所,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将1头自养的医治无果后死亡的病死牛,以人民币0.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马金虎;2024年3月6日将1头自养的机械致死(被缰绳勒死)的牛,以人民币0.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马金虎;2024年5月29日将1头因后腰部有病而卧地不起的活牛,在家中自行屠宰后,将产品出售给他人。当事人不能提供屠宰活牛的《畜禽定点屠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动监)责改〔2025〕1号)。因当事人同时有多种违法行为,案情复杂,该案于2025年4月7日经申请延期办理。

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进行了市场询价,经市场询价,对涉案的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定价为4796.0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将1头自养的医治无果后死亡的病死牛,以人民币0.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西吉县兴平乡的马金虎,于2024年2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马金虎支付的0.2万元病死牛费用;2024年3月6日将1头自养的机械致死(被缰绳勒死)的牛,以人民币0.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西吉县兴平乡的马金虎,于2024年4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马金虎支付的0.2万元死牛费用;2024年5月29日将1头因后腰部有病而卧地不起的活牛,在家中自行屠宰后,于2024年5月31日将牛胴体、牛下水、牛皮等全部产品以0.47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微信收款名为“马十世(收牛羊)”的人(仅有微信扫码交易明细,但无法追溯到该人),所销售产品已无法追回。当事人不能提供屠宰活牛的《畜禽定点屠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听〔2025〕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对该案件集体讨论,经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而且此前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违法情形。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12.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1)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农产品质量安全8.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4)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八、其他畜禽屠宰(生猪除外)1.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1)涉案货值一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销售病死动物、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人民币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2.对当事人销售病死动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对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宰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3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元整),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人民币167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捌拾陆元整)。

总计罚(没)款:人民币36516.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0954-3012616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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